江苏出台临时用地管理规范性文件 明确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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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南京7月7日电 近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印发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明确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保障合理需求、优化临时用地选址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利用、规范临时用地申请审批、落实临时用地管护和复垦责任、严格临时用地监督管理等规定。
《通知》规定,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使用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设施等,共3大类、26小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知》创新提出了节约集约用地有关要求,根据功能特点、建设内容等实际需求,参照现行各类土地使用标准、行业专业技术设计规范、建设规范等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规模。
《通知》细化了临时用地申请具体内容,制订了临时用地申请书范本,明确受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单位可以分阶段、分批次申请临时用地,要求建立部门会审制度,对使用范围和期限、用地规模合理性、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合规性等加强审查把关。《通知》规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以及油气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通知》要求,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应当通过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及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要严格落实安全环保要求,加强土壤、地下水等资源环境管护。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最长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用建设用地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前三个月发出有关书面提示。
此外,《通知》强调加强临时用地使用、复垦工作全程监管,省自然资源厅建立监督检查和通报制度,加强“一张图”管理,对不符合临时用地管理要求、未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公开通报。按年度统计,县级行政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将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根据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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